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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34條

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護理人員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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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