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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 第39條
護理人員法 第39條
第 五 章 懲處
違反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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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的其他條文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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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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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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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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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
第3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或…
第34條
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護理人員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
第35條
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
第36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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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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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護理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執照繳銷;其受停業之處分者,應將執…
第41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第42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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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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