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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 第33條
護理人員法 第33條
違反
第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十條
第一項、
第十二條
、
第十九條之一
第一項、
第二十三條之一
第二項或
第二十五條
至
第二十八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護理人員公會違反
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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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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