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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0條

護理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應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包括紙本及儲存媒介物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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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