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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4條

護理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 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設備安全管理。 六、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七、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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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