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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第3條
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護理機構:指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第二條
所定,其開放床數逾二百床之私立護理之家。 二、專責人員:指由護理機構指定,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指護理機構執行業務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 四、查核人員:指由護理機構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 前項第二款專責人員與第四款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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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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