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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1條

護理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四、發生事故者,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護理機構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前項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第一項第四款通報紀錄,格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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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