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 第4條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第4條

前條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未具備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要件。 二、不合程式或文件不備,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