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 第5條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第5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者,應核發許可書。許可書應依附件格式記載法人團體名稱、許可評鑑對象及依據、有效期間及許可日期。 前項許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擬續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者,應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