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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 第5條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第5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者,應核發許可書。許可書應依附件格式記載法人團體名稱、許可評鑑對象及依據、有效期間及許可日期。 前項許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擬續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者,應依
第三條
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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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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