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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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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與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非本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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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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