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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7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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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