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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1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就年度經費,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製作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三、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入基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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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