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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2條

本基金會之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之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或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 前項公告項目,除經營方針、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公告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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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