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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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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4條
本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任之,任期三年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委員推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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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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