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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7條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依規定支給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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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遴選,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第3條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語言、教育、文化之專業性。監察人應具有語言、法律、…第4條本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第5條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第6條本小組委員與被推薦者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第8條本小組遴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第9條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或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出缺時,依本辦法規定遴聘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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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