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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 第14條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4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 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會務。 執行長如有
第十三條
或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解聘之。執行長辭職、死亡或解聘者,其補聘執行長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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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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