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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究。 二、研發原住民族語言教學。 三、典藏原住民族語料。 四、編纂原住民族語辭典。 五、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 六、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 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及發行學習教材。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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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