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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7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如因故不能列席時,由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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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