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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 第15條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5條
本基金會之工作人員,除會計相關人員外,應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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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基金會之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3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4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新臺幣二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第5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二、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
第6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原住民族語言研究。二、研發原住民族語言教學。三、典藏原住民族語料…
第7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
第8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董事、監察人之原住民代表比例,各不得少於二…
第9條
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補聘之董事…
第10條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一、工作方針之核定。二、重大計劃之核定。三、基金之籌集、保管及運用。四、預…
第11條
監事會之職掌如下:一、基金、存款之稽核。二、業務、財務狀況之審核。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
第12條
董事及監察人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
第13條
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二…
第14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
第16條
本基金會組織編制及人員薪資,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17條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第18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
第19條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訂定之;變更時,由董事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
第20條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
第2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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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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