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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8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三、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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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