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 第6條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6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三人為聘任,餘為選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3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第4條
本院創立基金為新台幣二十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
第5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一、創立基金之孳息。二、政府補助專案研究計畫經費。三、國內外公、私立機構、…
第7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第8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
第9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會聘任之。
第10條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11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副院長一人,由院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
第12條
本院置諮詢委員九人至十七人,任期三年,由董事會遴聘之。
第13條
本院董事、董事長及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本院之組織編制及專任人員之任免、薪給、福利、退休、撫卹…
第14條
本院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後,得於國內醫藥衛生相關研究機構,設立分支研究單位。
第15條
本院於年度開始前應擬定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由董事會通…
第16條
本院捐助章程,依本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訂定之。
第17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
第18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5條
看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