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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 第13條

鹽務總局經財政部核准,於產鹽區域設鹽務管理局;銷鹽區域設鹽務辦事 處,辦理各該區鹽務行政及業務,並兼管鹽警事宜;其組織條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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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