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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 第13條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3條
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對特定貨品之輸入或自特定地區輸入貨品,得核發有效期限較短之輸入許可證;經經濟部或貿易署核准專案輸入之案件,得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入許可證。 申請人預期輸入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限內裝運者,得於申請時敘明理由並檢附證件,申請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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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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