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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6條

輸入許可證所載各項內容,申請人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修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證件申請更改。但申請人名稱,除經核准變更登記者外,不得更改。 輸入許可證內部分貨品已向海關報運輸入並經核銷者,其許可證內容,除有效日期得依前條規定申請延期外,不得申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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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