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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4條

經濟部同意審議會作成之採行救濟措施建議後,除採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救濟措施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外,應於六十日內依職權或與有關機關協商決定應採行救濟措施後公告實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經濟部作成前項決定前,必要時得事先通知利害關係國進行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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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