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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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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5條
經經濟部依本辦法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得採下列救濟措施: 一、調整關稅。 二、設定輸入配額。 三、提供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轉業、職業訓練或其他調整措施或協助。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措施,不得同時採行。 第一項第一款措施,經濟部應通知財政部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第二款措施,經濟部得就相關事宜與出口國訂定執行協定;第三款有關農產品之救濟措施,由農業部辦理,其他救濟措施,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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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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