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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海關核准實施部分事項自主管理之業者,得繼續辦理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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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