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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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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