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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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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刪除)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補助離島或偏遠地區回收廢物品及容器有關之運輸及管理支出。二、補助、獎勵…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
第7條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執行,得設若干技術諮詢小組。前項諮詢小組委…
第8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第9條
本會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
第10條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第11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1-1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12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15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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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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