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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離島或偏遠地區回收廢物品及容器有關之運輸及管理支出。 二、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學校或團體執行廢物品及容器回收之清除及處理支出。 三、補助及獎勵廢物品及容器之收集、貯存、轉運、分類及處理作業、建置或污染改善等相關支出。 四、補助及獎勵廢物品及容器再生技術、回收再利用、減量等事項及其研究發展支出。 五、補助及獎勵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未回收廢物品及容器之清除及處理支出。 六、稽核認證廢物品及容器之回收量或處理量之支出。 七、廢物品及容器回收宣導之支出。 八、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託金融機構收支及保管之支出。 九、查核業者申報之營業量、回收量、處理量及進口量之支出。 十、查詢、蒐集或研究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有關資料之支出。 十一、辦理各項資源回收工作之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之支出。 十二、補助及獎勵資源回收相關處理廠及再利用廠之設置。 十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四、其他有關支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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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