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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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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刪除)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二、本基金之孳…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補助離島或偏遠地區回收廢物品及容器有關之運輸及管理支出。二、補助、獎勵…第6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第7條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執行,得設若干技術諮詢小組。前項諮詢小組委…第9條本會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第10條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第11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1-1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2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3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4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5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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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