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資源循環推動法
› 第8條
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實施本法所定資源循環相關產品、服務、營建工程、物品、包裝、容器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情形及再生資源、創新實驗運作或執行之檢查,或令其提供有關資料,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實施前項之檢查,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或提供必要之資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資源循環推動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