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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 第46條
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46條
第四十條
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
第八條
第一項、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第四項、
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或
第二十九條
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一規定。 二、未依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循環利用再生資源,嚴重污染環境。 三、申請、申報或記錄之文件虛偽不實。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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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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