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 第18條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18條

公務機關於本辦法施行前,已針對其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或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自行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並實施一年以上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與其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或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繼續依該機制辦理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 前項通報及應變機制如有變更,應送主管機關重為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