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 第19條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所定之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應變、演練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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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