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 第20條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主管機關就各機關之資通安全事件,得視其影響之範圍及程度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研商該事件之損害…
第16條
公務機關應配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受通報機關規劃或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內容得包括下列項目…
第17條
依前條規劃、辦理之各項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參與演練人員於演練過程如知悉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
第18條
公務機關於本辦法施行前,已針對其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或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自行或與其…
第19條
本辦法所定之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應變、演練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數位發展部資…
← 第19條
看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