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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 第12條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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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由高至低,分為A級、B級、C級…
第3條
行政院應每三年核定自身資通安全責任等級,送主管機關備查;行政院直屬機關應每三年提交自身、所屬…
第4條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A級:一、業務涉及國家機密。二、業務涉及外交、國…
第5條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B級:一、業務涉及公務機關捐助、資助或研發之國家…
第6條
各機關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C級。前項所定自行或委外設置…
第7條
各機關自行辦理資通業務,未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D級。
第8條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E級:一、無資通系統且未提供資通服務。二、屬公務…
第9條
各機關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符合二個以上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列為其符合之最…
第10條
各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依前六條規定認定之。但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公務機關提交或核定資通安…
第11條
各機關應依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辦理附表一至附表八之事項。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應依附…
← 第11條
看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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