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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第6條

各機關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 級。 前項所定自行或委外設置之資通系統,指具權限區分及管理功能之資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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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