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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
› 第2條
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依本法
第四條
及
第五條
規定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 二、依本法
第十二條
規定且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廠商(以下簡稱得標廠商)。 非義務進用之廠商(以下簡稱非義務廠商),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者,得準用本辦法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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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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