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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
› 第7條
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 第7條
受獎勵對象應配合本會查核作業,並提供出勤、人事等相關資料,不得有拒絕、規避或虛偽不實等情事。 違反前項查核作業者,三年內不得依本辦法獲得獎勵,本會得停止核發及追回已核發之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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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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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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