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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
› 第3條
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 第3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通知符合
第四條
獎勵基準之機關(構)及得標廠商予以獎勵。 非義務廠商,應於本會公告指定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方式申請獎勵,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進用原住民族名冊。 三、本會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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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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