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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 第5條

前條機關(構)、得標廠商及非義務廠商進用人數之計算,應自投保日起,連續進用原住民族逾九十日且仍在保,其基準日截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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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