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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 第11條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
第九條
所稱最重刑、最輕刑,指依我國法律規定之法定最重本刑、法定最輕本刑。其有加重或減輕事由者,不包括依中華民國刑法總則性質加重或減輕情形在內。 前項之加重或減輕事由,專以移交國法院認定之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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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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