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 第15條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務部辦理遣送受刑人而為第六條之認定時,應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出席共同審議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 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關書件應予封存。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