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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1條

第八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該管檢察署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接收受刑人為適當者,得核發接收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執行。 法務部核發前項接收命令前,應徵詢相關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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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