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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3條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之同一行為,不得再依我國法律處斷。 刑法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而該裁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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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