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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 第8條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8條
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符合
第四條
之規定,且得依
第九條
規定轉換移交國法院宣告之徒刑者,應裁定許可執行並宣告依
第九條
規定轉換之刑。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應准許者,應裁定駁回。 檢察官、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但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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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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