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 第16條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6條

法務部經移交國通知已免除或減輕接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徒刑,應立即通知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規定宣告許可執行並轉換之徒刑。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