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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二項之交通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就讀國、私立大專校院,每學年度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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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