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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 第7條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7條
新入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於各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二星期內,完成專業評估及召開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造冊報本部。本部分別於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及下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核並辦理撥款補助交通費或其他交通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經核定補助交通費者,除
第五條
所定資格條件有異動者應重新申請外,於原校就讀期間,應由學校註明審核通過日期文號併同審查結果造冊,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備查,報本部審核後撥款,免再重新申請。 本部交通補助費未撥付前,由學校先行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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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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